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其以自己的行為不履行主債務,中止履行的壹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第壹條本解釋所稱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竣工的房屋向社會出售,並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