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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服務中心的性質是什麽?

社區服務中心屬於行政機構,壹般稱為管理委員會,主要是指在壹個組織中履行壹定管理職能或壹定行政職能領域的壹群人。

這個單位屬於城市居民自治組織,工作人員基本由社區居民選舉產生,壹般屬於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他們為城市居民服務,他們的工作往往與政府有關,壹些社區工作者由政府發放生活補貼。有壹些社區服務中心具有小型盈利性質,例如社區衛生服務站。社區服務中心以“關愛社區,服務萬家”為宗旨,隨時為居民提供優質服務。社區工作者活躍在我國社區建設的壹線,是我國專門從事社區社會工作的專業人員。他們在日常工作中扮演著調解員、辯護人、教師、技術人員、治療師和活動家的角色,在基層社會的穩定中發揮著特殊作用,為社區的建設和管理做出了巨大貢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111條

城鄉按居民居住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與基層政權的關系由法律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治安委員會、公共衛生委員會,處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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