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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罪的構成要件

危險作業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素,客體的生產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

2、客觀要件,客觀表現為在生產經營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例如,關閉或者破壞與生產安全直接相關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匿、銷毀其相關數據和資料的;

3.主觀要件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明知後果,但同時明知有違法行為和風險。

危險生產作業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麽?

1,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依法審批、許可的;

2、從事采礦、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活動;

3.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真實危險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

危險作業罪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關閉或者破壞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和設施,或者篡改、隱匿、銷毀其相關數據和資料的;

(二)經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危險,拒不執行的;

(三)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從事采礦、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等危險性較大的生產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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