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八條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向基層人民法院推薦,也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請,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陪審員進行考核,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出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報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第十三條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應當遵守法官履行職責的規定,保守審判秘密,講究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
第十四條依法由人民陪審員審理的案件,應當從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從所在城市基層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