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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處理財產保全,法院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凍結的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處以罰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規定“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擅自處分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責任人限期追回財產或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執行通知書發出後,隱藏、轉移、變賣、銷毀被依法查封、扣押、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轉移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根據上述規定,財產被人民法院擅自查封、扣押、凍結的,責任人除承擔民事制裁或者刑事責任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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