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該由父母帶。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應當由下列人員按照以下順序代為撫養:①祖父母;2成年兄弟姐妹;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下列人員按以下順序擔任:①配偶;2家長;③成年子女;4 .其他近親屬;(五)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此外,與精神病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也可以擔任監護人。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者近親屬失去監護的,有關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其他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近親屬之間對誰是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和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從他們中間指定壹名監護人。4.法定監護人或者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不能行使監護職責的,可以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被委托為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這種情況下,除非有特殊規定,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者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受委托監護人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性:
《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權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壹)配偶;(2)父母與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