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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法定權利的含義和特征。

法律分析:(1)含義:法定權利是指受壹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限制的行為自由,是權利人為滿足自身利益而被法律允許並由義務人擔保的壹種法律手段。權利的產生、發展和實現必須以壹定的社會經濟條件為基礎。強調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對權利的制約和決定作用,是馬克思主義權利觀與其他權利觀的根本區別。(2)法定權利的特征:法定權利的內容、種類和實現程度受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制約。我們不能脫離壹個國家或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階段和水平來談權利及其實現。由於社會制度和國家法律不同,法定權利的內容、分配和實現也不同。同壹權利在不同的社會制度和不同的國家法律中有不同的形式。沒有社會制度和國家法律,就無法理解合法權利。合法權利不僅是法律規定或承認的,也是法律保護或保障的,是不可侵犯的。壹旦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權利人有權通過法律手段尋求救濟,有權要求國家機關處罰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法定權利的實現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這是法定權利與其他權利的根本區別。合法權利必須依法行使,不能通過正當手段行使合法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依法享有權利。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權和排他性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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