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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專屬經濟區的法律地位。

答:(1)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毗鄰領海的區域,其寬度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算起不超過200海裏。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8條,專屬經濟區內的所有國家,無論是沿海還是內陸,都享有飛越自由。因此,專屬經濟區上空原則上屬於所有國家自由飛行的空域。

(2)專屬經濟區上空不是公海上空,外國在專屬經濟區上空的飛越自由不同於公海上空的飛越自由,受到國際法有關規則的限制。這表現在:1)根據天與地壹致的原則,沿海國家可以對其專屬經濟區行使壹定的權利。2)《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8條明確規定,國家在專屬經濟區享有飛越自由,但須遵守本公約的有關規定。3)各國在專屬經濟區行使飛越自由時,應“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並遵守沿海國根據本公約的規定和與本部分不相抵觸的其他國際法規則所制定的法律和規章。”4)不從事任何以收集信息和損害沿岸國國防或安全為目的的活動。5)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301條,壹國在行使飛越自由時,應“避免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不符合《聯合國憲章》所載國際法原則的方式,侵害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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