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重,應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應首先挽救垂危病人的生命,首先實施必要而有效的緊急醫療救援行動。
護士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應當及時向出具醫囑的醫師提出;必要時,應當向醫師所在科室負責人或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服務管理負責人報告。護士應當尊重、關心和愛護病人,保護病人的隱私。護士有參與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控制的義務。在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以及其他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護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的安排,參加醫療救援。護士有權獲得與履行護理職責有關的疾病診療、護理等信息,可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允許下列人員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
(壹)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
(二)未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執業場所變更手續的護士;
(三)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執業註冊的。
法律依據:
護士條例
第十六條護士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