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設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
2.法律依據:《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寫仲裁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只有仲裁協議可以用於仲裁。
妳必須有仲裁協議才能申請仲裁。
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應當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仲裁壹般是當事人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根據雙方訂立的仲裁協議進行仲裁,並受仲裁約束的制度。仲裁活動與法院審判活動壹樣,關系到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之壹。
如果要申請仲裁,這個時候必須要有仲裁協議。如果我沒有仲裁協議,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我們對勞動仲裁後的結果不滿意,我們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可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