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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同終止的法律規定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只有在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合同目的完全無法實現時,任何壹方才有權終止合同。

(2)因拒絕履行主債務而無法實現合同目的。這就意味著在履行期屆滿之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這種情況下,對方可以不履行提醒,直接行使撤銷權。

(3)因重大債務延期履行而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債權人催告後,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的,債權人可以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合同履行期屆滿,合同主債務未履行的,債權人可以享有不經催告而終止的權利。

(4)因遲延履行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違約形式有多種,包括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履行地點與合同約定不符等。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不經催促直接解除合同。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這是壹個普遍規律。上述情形均未發生,且法律規定應當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時,合同終止。這實際上給法律未來的發展留足了空間,也防止了法律的漏洞。

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解除方式是: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終止;當事人也可以通過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直接主張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壹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如果通知寫明債務人在壹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合同自動終止。如果債務人未能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合同將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屆滿時終止。另壹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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