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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涉外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適用什麽?

根據中國法律,涉外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適用被監護人的國內法。

但是,被監護人在中國有住所的,適用中國法律。這壹規定與大陸法系國家強調原則上適用被監護人的國內法的觀點是壹致的。但當被監護人在中國有住所時,無論被監護人的國內法對監護的規定如何,中國都堅持適用中國法,即被監護人的住所地法。這壹規定比大陸法系國家走得更遠,因為它將被監護人的國內法適用與住所地法的適用有機地結合起來。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十五條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第十七條組織按照有關規定指定監護人,書面或者口頭通知被指定人的,應當認為該項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自收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按變更監護處理。

第二十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第二十壹條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變更監護關系的請求,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的,應當分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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