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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沒收煤炭有法律依據。

沒收農村煤炭的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1.防治大氣汙染,要加強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汙染綜合防治,實施區域大氣汙染聯防聯控,實施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和氨、溫室氣體等大氣汙染物協同控制;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減少大氣汙染物的排放,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並逐步改善;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民用散煤管理,禁止銷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居民燃用優質煤和清潔型煤,推廣節能環保爐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二

防治大氣汙染,要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控制,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

防治大氣汙染,要加強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汙染綜合防治,開展區域大氣汙染聯防聯控,實施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汙染物和溫室氣體的協同控制。文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汙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汙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減少大氣汙染物的排放,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並逐步改善。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民用散煤管理,禁止銷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居民燃用優質煤和清潔型煤,推廣節能環保爐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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