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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修改了哪些內容?

第八條修改為: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手續;

(二)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拆遷進度符合建設要求;

(4)施工企業已經確定;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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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壹)第十條修改為:“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實行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制度。''

(二)第十壹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審查結果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符合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三)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專項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對其他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未能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

人民網-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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