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已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手續;
(二)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拆遷進度符合建設要求;
(4)施工企業已經確定;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擴展數據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壹)第十條修改為:“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實行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制度。''
(二)第十壹條修改為:“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審查結果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符合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三)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專項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對其他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未能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
人民網-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