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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與法律約束力的區別

法律分析:1。決定的主體和執行的主體是不同的:前者僅由法院作出,後者由法院和行政機關共同作出;2.執行的依據不同:前者包括法院裁判文書、仲裁裁決書和公證債權文書,後者包括法院行政判決和裁定,以及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和命令;3.授權法不同:前者是民事訴訟法,後者是行政訴訟法;4.目的和結果不同:前者旨在強制義務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後者旨在強制義務人履行行政法規定的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5.執行對象不同:前者的執行對象多為財產權,後者的執行對象既包括財產權,也包括人身權;6.申請人不同:前者多為民法上的債權人,後者可以向法院申請,也可以不申請執行。7.能否和解是不壹樣的:前者在執行中可以和解,後者壹般在執行中不能和解;8.救濟方式不同:前者多為終審判決的執行,壹般沒有救濟渠道。後者在強制執行後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但復議期間不停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控方式進行監督;偵查期間,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可以被監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 *法院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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