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交豁免適用於任何外交代表,無論他是常駐代表還是臨時特使,包括其有限的受撫養人,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成年女兒。詳情如下:
(1)外國駐華使館外交代表及其家屬;
(二)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長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員訪華;
(三)外國經由中國在第三國的外交代表及其配偶和隨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4)持中國外交簽證或外交護照來華的外國官員(僅限免簽國家);
(五)經中國政府同意,享有本條規定的特權和豁免的其他來華外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壹條。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壹條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