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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含義是什麽?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是指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對違反校外教育培訓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的行政處分。

校外培訓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按照行政處罰權限實施。校外培訓的主管部門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校外培訓的行政處罰由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實施,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建立行政執法信息互聯、執法過程協作、執法結果及時反饋的工作機制。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實施,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街道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執法監督。

法規

根據《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壹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發現校外培訓違法行為涉嫌違反治安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罰;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發展校外培訓機構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對無證經營、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經警告拒不改正的校外培訓機構,依法予以關停。

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套取資金、惡意失聯、違規辦學、誇大宣傳、誘導消費等。壹經查實,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

對違規開展虛假商業宣傳、欺騙學生家長、制造焦慮等行為的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壹經查實,將立即責令整改,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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