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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比新舊法律,新《城鄉規劃法》與原《城市規劃法》有什麽區別?

《城鄉規劃法》和《城市規劃法》確實只有壹字之差,但覆蓋面更豐富,影響更深遠,因為時間。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與農村的聯系日益密切,尤其是城市所在的地區。原有的城市規劃管理體制是以城鄉二元結構為基礎的。這種規劃實施模式已經不適應城鄉規劃的需要,影響了城鄉協調發展,帶來了嚴重的經濟和社會問題。現在,通過修改和立法建立統壹的城鄉規劃體系,統籌城鄉發展。總的來說,城鄉規劃法與城市規劃法最大的區別在於強調落實科學發展觀,強調城鄉協調發展。建立統壹的規劃體系,突出了維護社會正義和公平,突出了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同時,進壹步強化城鄉規劃的監管職能,落實各級政府的責任。

& lt& lt城鄉規劃法> & gt* * *共七章七十條。與城市規劃法相比,取消了“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壹章,增加了“城鄉規劃的修改”和“監督檢查”兩章。

(壹)突出城鄉規劃的公共政策。

(二)強調城鄉規劃綜合調控的地位和作用。

(三)建立新的城鄉規劃體系

(D)修訂城鄉規劃的嚴格程序

(五)完善城鄉規劃行政許可制度

(六)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

(七)對城鄉規劃單位的要求

(八)強化法律責任。

(9)法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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