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懸賞行為壹般被認定為贈與,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這種行為的本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贈與合同的成立有三個要件,即雙方的行為、合同性質的承諾、自由行為。即合同的成立需要壹方表示贈與,另壹方表示接受。雙方同意時,宣告合同成立,合同附有條件,壹般受方不承擔義務。所以網絡中的小費行為壹般被視為贈與合同,所以發出去的錢是無法收回的。
配偶壹方未經對方同意,為充值打賞主播而處分家庭財產,有的甚至侵占或挪用公款打賞主播,情況可能更復雜。網絡主播充值與打賞的法律關系很難界定。網紅主播和直播平臺是否有返還打賞費用和打賞金額的義務,還有待於進壹步厘清司法實踐中的法律關系才能說清楚。用戶與平臺關系的建立,可能是壹種贈與合同。如果用戶只是隨意贈送,主機不提供服務,那就是贈與合同。值得註意的是,如果用戶線下舉報主播,則是完全的捐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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