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造假按以下方式處理:
1,取消職位,工作;
2.取消相關福利分配,要求返還已經享受的,不聽勸阻強制執行的;
3.做出相應的處罰;
4.對犯有影響重大問題的重大錯誤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和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和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倒賣車票、船票、機票、文藝演出門票、體育比賽門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登記號碼,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登記號碼,或者變造船舶發動機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