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開發商未按時交房。
1.購房人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購房合同對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有約定的,開發商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購房合同沒有約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逾期交付使用的,按照房屋逾期未交付使用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或者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2.開發商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的,購房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和《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間內不履行,壹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行使撤銷權的合理期限為對方催告後三個月。對方未要求通知的,撤銷權自撤銷權發生之日起壹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