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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40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的嚴重行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單位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立案標準;

1.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戰中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兩萬元以上的;

2.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幼體、育雛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捕撈水產品,內陸水域捕撈5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500元以上,海洋水域捕撈20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2000元以上的;

3.在禁漁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捕魚;

4.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進行捕撈;

5.在公海使用禁用的漁具進行捕撈,造成嚴重影響的;

6.其他嚴重情節。

綜上所述,不投餌捕撈或過度捕撈、捕撈的現象對我國水產資源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導致部分魚類汛期歉收,部分瀕臨滅絕。因此,加強對水產品資源的保護和管理,運用法律武器懲罰非法捕撈行為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了水產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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