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規定,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根據這壹實質性規定,所謂行政訴訟原告,是指對行政機關或者授權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行政訴訟法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這壹定義,原告具有以下特征:1,原告必須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2.原告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定利害關系的人;3.原告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合法權益的人。下面將對幾種特殊情況下的原告資格進行說明。第壹,被害人能否成為原告的問題。這裏所說的被害人,就是受到其他主體違法行為侵害的人。違法者因為受到行政機關的處罰,也被稱為被處罰人。侵權發生時有兩種情況:壹是行政機關不服,這裏沒有被處罰人;二是行政機關處理,處罰了違法者,但受害人仍不服。這都涉及到受害人是否具備原告資格的問題。筆者認為,兩種情況下被害人都具有原告資格,只要符合其他條件,都有權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理由是:1。有些法律已經明確規定被害人有起訴權,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也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2.《行政訴訟法》承認權利主體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請求主管行政機關保護是壹項法定權利,即受保護權。比如《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五項規定,行政機關拒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的,申請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的規定實際上是對被害人原告資格的全面認可,並不局限於個別領域。第二,原告在行政訴訟後對民事糾紛的行政處理。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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