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的刑事偵查措施需要公安機關結合實際違法事實進行認定,對於不同程度的犯罪事實所認定的刑事處罰也是不同的。在具體案件中,應當首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常見的偵查機關有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采取的刑事偵查措施其實也差不多。偵查措施主要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和受害者;勘驗或檢查;搜索;扣押物證和書證;查詢、凍結存款、匯款;鑒定;識別;通緝等。公安機關應當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並進行審查核實。根據需要可以采取各種手段和措施進行調查,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