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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如何充當量刑的保護傘?

法律分析: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的,必須實施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這些行為往往包括:利用自己的職權和便利,使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分子逃避公安、司法機關的偵查、壓制、檢舉、控告、審判和懷疑,或者為其通風報信,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阻止他人作證、揭發甚至教唆他人作偽證;或者幫助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分子脫逃的;或者阻撓、幹涉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進行壓制的;或者以妨礙、拖延、不履行職責等方式幹擾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分子的查處,為其謀取非法利益。

保護傘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必須是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都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或者紀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犯其他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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