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身體碰撞導致因參加運動而受傷,傷者因合理的身體碰撞純屬意外,對方無需承擔責任。籃球比賽中的碰撞是籃球運動的壹大特點,在籃球比賽中沒有辦法保證不會受到傷害,這不僅是對參與者的要求,也違反了籃球運動的規則。
超出籃球範圍的肢體碰撞,明顯超出打籃球的範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責任並適當賠償。當對方的行為危及到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時,那麽被侵害方有權向對方申請責任和賠償。
法律講堂這種類似籃球這樣風險很大的文體活動,很可能會對參與者的行為造成壹定的傷害。如果不是故意的,受害人可以不要求對方承擔責任。籃球等風險文體活動會有明確的自我放縱風險的適用範圍。明知有風險而自願參加活動,參加有壹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其他參與者未采取故意或重大措施。滿足以上三個條件,屬於自擔風險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