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是規定全國選舉特別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的基本原則和組織程序的重要法律。它是產生國家權力機關的基本法,是我國人大代表選舉制度的法律基礎。與中國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事業的發展相適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制度不斷完善,維護了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和權力。
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的區別在於:
1,範圍不同,直接選舉的範圍是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鄉、鎮的人大代表。間接選舉的範圍是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2、選舉組織不同,直接選舉由選舉委員會主持。間接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3.方法不壹樣。直選是指選民直接選舉人大代表。間接選舉是指下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4.後果不壹樣。直接選舉比間接選舉更能代表民意,也更完全。
5.選舉程序不同。直接選舉的程序是劃分選區、選民登記、提出候選人和投票。間接選舉的程序是提出候選人並投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第三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接受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幹涉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
第三十六條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按照選舉委員會的規定,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取選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