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終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將按照勞動關系處理。因此,依法享受養老保險或領取養老金是勞動關系的必要條件。此外,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了勞動關系的年齡下限,但沒有規定勞動關系的年齡上限。因此,對超過退休年齡的農民工應區別對待: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養老金的,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超過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養老金的,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應為勞動關系。凡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均可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爭議發生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的仲裁期限為壹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