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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有限責任公司,因故需要召開董事會會議,但董事長因病住院,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的職責。

問:我們是壹家有限責任公司,出於某種原因需要召開董事會。但董事長因病住院,無法履行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的職責,副董事長開始為召集董事會會議做準備。不料,公司董事劉在籌建副董事長期間,擅自召開董事會會議,並以股東推選其履行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職責相威脅。請問劉的做法是否違法?

答:童軍法律在線咨詢將回答妳的問題。

董事長由公司董事會選舉產生,不壹定是出資最多的股東。壹般規模較小的企業,在不設立董事會的情況下,會設立執行董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壹條: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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