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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由公司董事會選舉產生,不壹定是出資最多的股東。壹般規模較小的企業,在不設立董事會的情況下,會設立執行董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壹條: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