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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法的核心制度是指

金融監管法的核心制度是中央銀行法律制度。

金融監管法是中央銀行在制定貨幣政策以實現宏觀調控的過程中所產生的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制定金融調控法的目的是穩定物價,保證充分就業和經濟增長,維護國際收支平衡。《金融調控法》規定的金融調控措施主要包括法定存款準備金制度、再貼現制度和公開市場操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三十壹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測金融市場運行,對金融市場實施宏觀調控,促進金融市場協調發展。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必要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及資料。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金融工具:

1.利率利率是貨幣信貸政策最重要的杠桿,是調節資金供求的重要手段。提高或降低貸款利率可以調節信貸總規模;提高或降低存款利率可以調節居民儲蓄。

2.存款準備金制度存款準備金制度是金融手段的重要工具之壹。通過調整存款準備金率,中央銀行可以調整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自有準備金數額和同業拆借利率,使貨幣供應量與宏觀調控目標相適應。

3.再貼現利率也是壹種重要的金融工具。再貼現率是中央銀行的再貸款利率。

4.公開市場業務公開市場業務是金融政策調整的又壹重要工具。所謂公開市場業務,是指中央銀行在公開市場上賣出或買入國債,以調節貨幣供應量。

5.匯率政策匯率政策也是金融手段的重要工具之壹。匯率是指兩個國家不同貨幣之間的匯率。人民幣匯率是人民幣與各國貨幣之間的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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