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應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社會保險法》總結了20多年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經驗,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基本模式、資金來源、待遇構成、享受條件、調整機制等進行了全面規範,規定了傷殘津貼和遺屬撫恤金制度。根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取得的重大實踐進展,這部法律規定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主要制度。此外,該法還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同時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結合,為逐步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