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案件在偵查階段不立案,但立案程序是偵查程序的前提。壹般來說,所謂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嫌疑人投案進行審查,確定是否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依法立案偵查或者審判的訴訟活動。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由於立案具有特定的功能和活動,有自己的審批制度、法律文書和辦案程序,因此立案程序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壹直被視為獨立的、必要的啟動程序,與偵查、起訴、審判程序壹樣。以上是我國執法程序相關法律法規對偵查階段是否為立案前的法律規定。可見,調查不是在立案之前。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工作辦法》第四十壹條。罪犯在辦理再犯罪案件期間原判刑期屆滿的,在偵查階段由監獄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在審查起訴階段由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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