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從法律上分析,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勞動關系不壹定終止。雖然《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但根據《勞動法》的法理,該條壹方面賦予勞動者到年齡退休時主張享受“退休待遇”權利的依據,另壹方面賦予用人單位人事自主權,防止到年齡退休的人“霸占”而不歸。可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願意自願履行義務,放棄按年齡要求勞動者退休的權利,勞動者不主張退休權的,法律應當維持雙方勞動合同的效力。在這種情況下,妳叔叔就是這樣。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職工發生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這也可以從另壹個側面支持本案可以依法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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