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律師費的支付標準,除了少數省市有指導意見外,大部分采取協商收費的方式。壹般來說,每個律所都有自己的收費標準,每個律所、每個律師的律師費都不壹樣,有的還相差甚遠。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2006)611號發布的《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壹)花費的工作時間;(二)法律事務的難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五)律師的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第十條律師服務費可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收取,如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等。計件工資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按中標金額的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時間收費適用於所有法律事務。
法律依據:
《關於規範查處機動車違反限速交通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五、規範違法行為處理。駕駛機動車違反限速行駛,有下列情形之壹,尚未造成後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 (壹)在限速60公裏/小時以下的高速公路上超過規定時速不足50%的;(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中型以上廂式貨車、校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超過規定時速10%的;(三)駕駛除中型廂式貨車、校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以外的機動車,時速低於10%的;(四)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低於規定時速2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