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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適用什麽插補原則?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原則。

法律分析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的推定,而是對高空墜物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系的推定,不能將因果關系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相混淆。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應當對其無過錯的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在高空墜物案件中采用無過錯原則,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有無辜業主被卷入訴訟,但其他業主的行為可以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進展,有助於及時找到肇事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4條禁止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對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補償。賠償後,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建築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有本條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機關應當及時調查,依法查明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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