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過批準,或者公司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過批準的事項的,在報送審批前應當進行公司名稱預先核準,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全體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 * *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2)全體股東或發起人指定代表或* * *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經營活動或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