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丈夫繼承的財產是婚前繼承的,那麽該財產屬於丈夫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妻子壹般不能要求分割財產;
2.如果婚後由丈夫繼承財產,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但如果丈夫根據遺囑繼承,且遺囑中確定財產歸丈夫壹人所有,則該財產為丈夫個人財產,離婚時妻子不能要求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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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1.《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2.《民法典》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