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勞務派遣用工管理辦法》
第四條主管部門職責人力資源部是公司勞務派遣人員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勞務派遣人員的宏觀調控、政策制定、監督和考核。
第五條其他部門職責: (壹)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臨時、輔助、替代”的原則使用勞務派遣人員,並負責勞務派遣人員的具體管理。各用工單位的行政負責人是勞務派遣人員用工管理的第壹責任人。(二)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勞務派遣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考核,對考核合格者發放上崗證,並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單位的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3)安全部門負責勞務派遣人員的相應登記、進廠證的發放、法制教育及相關治安管理。(四)總經理工作部負責勞務派遣人員使用的合法手續、勞務派遣協議、勞務外包協議的審核及相應的勞動爭議處理。
第六條為完成臨時性、季節性工作,或因生產急需,暫時不能調整公司人員編制,時限為完成壹定工作,可有條件使用臨時用工(使用時間不超過半年)。
第七條定額內工作的標準工程項目(如基建項目、大型機組和設備、小修等。)不得聘用勞務派遣人員或臨時工。
第八條正常工作崗位和管理崗位不得使用勞務派遣人員。
第九條勞務派遣人員不得用於部門定額內的工作。
第十條勞務派遣人員的使用本著經濟高效的原則,實行專項審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