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下列民事案件,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的,軍事法院應當受理: (壹)軍人或者部隊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二)壹方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侵權行為發生在營區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三)壹方為軍人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四)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不動產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在營區,當事人壹方是軍人或者部隊的案件;(五)申請宣告軍人失蹤、死亡的案件;(六)申請認定軍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