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即精神健康正常,能夠獨立從事民事活動的成年人;
2.至少35歲。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不受此限。收養繼子女的繼父母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四十周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
3.沒有孩子。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不受此限。收養繼子女的繼父母不受此限制。華僑也可以收養三代以內同代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或者雖然有孩子,但孩子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也可以收養健康的孩子。
4.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有正當職業或可靠收入來源的,可以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並承擔相應的經濟費用。
二、如何收養孩子
1.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壹)收養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二)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關於其婚姻狀況、有無子女、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