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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地方文件有沖突怎麽辦?

法律分析:地方法規與國家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規為準。國家法律法規是國家的,地方法律法規必須服從國家法律。規章制度的層級如下:最高為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其次是條例,由國務院頒布。第三,還有條例,是國務院各部委頒布的。最後,地方法規由省政府頒布。地方部門規章與中央相抵觸的,以中央精神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十壹條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應當在各自權限內實施。

第九十五條地方性法規與規章不壹致的,由有關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裁定: (壹)同壹機關制定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的,由制定機關作出裁定;(二)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之間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裁定;(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就同壹事項不壹致的,由國務院裁定。根據授權制定的法律、法規如與法律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NPC人大常委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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