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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第壹位提出消費者權利概念的美國總統?

自美國肯尼迪總統在3月1962日提交國會的《關於消費者權利的講話》中明確提出消費者的四項基本權利,即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和被聽證權以來,消費者權利的種類和範圍不斷擴大,消費者權利逐漸發展成為豐富而獨特的權利束。[1]消費者權益雖然只存在了四十多年,但對世界各國乃至國際社會的經濟、政治和法律秩序都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美國總統肯尼迪甚至將消費者利益等同於國家利益。世界上許多國家,甚至歐盟、國際消費者聯合會、聯合國等國際組織,都通過法律文件甚至憲法積極確認消費者權利,並采取各種措施加以保護。相應地,消費者保護法越來越受到法學界的關註,並逐漸發展成為壹個年輕的法律分支。但總體來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基礎理論的研究還非常有限,消費者權益還只是壹個非常籠統的概念和參照物,其法律性質、內在構成和分類仍無定論。與西方國家相比,中國的消費者保護運動起步較晚,這方面的研究尤其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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