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三十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向野外環境放生野生動物,應當選擇適合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幹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生到野生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捕回,並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捕回的,有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應當捕回或者采取減輕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