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看傷亡情況,現場拍照;
2.把車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
3.聯系當事人進行調解;
4.處理完事件後聯系外管局。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絕離開現場的人將被強制離開。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交通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有第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壹百零四條的規定辦理。交通警察離開現場後,應當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姓名、駕駛證號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機動車類型和車牌號、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位置等進行辨認和記錄。根據固定現場證據認定道路交通事故,並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並當場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不具備當場作出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