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的通知。
第壹條為了完善檢察權運行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保障人民監督員依法履行職責,促進司法公正,增強司法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活動應當依照法律和本規定接受人民監督員的監督。
第三條人民監督員應當依法獨立公正地履行監督職責。
人民監督員行使監督權受法律保護。
人民監督員履行監督職責,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保密規定。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保證人民監督員履行監督職責,自覺接受監督。
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監督員的選任、培訓和考核,人民檢察院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