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先占”原則是取得遺棄物的所有權,即誰先發現並占有無主物,誰就取得無主物的所有權。
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如下:
1.法律上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2、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3.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設施;
4.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綜上所述,事實上,先占遺棄物取得所有權的方式有很多種,因此導致遺棄物占有的法律關系也是五花八門。遺棄物是合法取得的,符合上述遺棄物優先購買權條件的,可以優先取得遺棄物的所有權。不符合條件的,不能獲得。遺棄物所有權的取得是先占方式,所以在取得合法遺棄物時,可以依據相關法律原則取得所有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26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該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227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來代替交付。
第228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約定轉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該物權自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259條
履行國有財產管理和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和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流失;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違反國有財產管理法規,在企業改制、合並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