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民工享有的權益如下:
(1)農民工有按時足額領取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其工資;
(2)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投訴或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依法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農民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自己的工資清單;
(4)農民工有權要求總承包商或分包商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5)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獲得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的法律援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六條
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益。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是什麽?
1.雙方應協商解決。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程序。雙方不願自行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自願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自覺履行調解達成的協議。調解不成,可以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3.投訴。勞動者在權益受到用人單位或非法職業中介機構侵害時,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