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文化遺產保護起步很早,幾乎是世界上最早從政府層面提出文化遺產保護的國家之壹。最直接的體現就是國家層面的相關法律制定較早,並不斷修改完善,最終形成了完善的、操作性很強的法律體系。
日本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始於19世紀明治初年。明治維新後,日本意識到文物對於維護民族傳統和民族自立的重要性。1871年(明治4年)5月,鄭泰宮接受大學(現文部省前身)的建議,頒布了《保護工藝美術古董舊物法》,這是日本政府第壹次以政令形式發布文化遺產保護案。
在日語中,“文化財富”指的是日本的文化遺產,即所謂的“文化財富”,是日本為保護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而制定的標準,其資格是根據日本的《文化財產保護法》而得出的。事實上,“文化財富”不僅涵蓋文化、歷史、學術等人文領域,還包括動物、植物、景觀等“自然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