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治安管理相關規定和處罰標準要求,可給予行政處罰,給予180日內禁止購買火車票的處罰。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罰金:
(壹)擾亂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但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機,影響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15條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航班號、座位號乘車。與合同法相比,民法典進壹步細化了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的義務,明確“占座”行為屬於違約行為。
“對號入座”不再位於道德義務和法律義務之間的模糊地帶,而是直接被定義為“法律強制義務”。是否是侵占他人座位、無票乘車、越級等。,會損害其他旅客或承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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