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貼支付標準:
(1)稅區內種植壹季作物的耕地地力保護補助標準為每年每畝105元。
(2)應稅區域內種植雙季稻的耕地地力保護補助標準為每畝每年175元(應稅區域外種植雙季稻的耕地地力保護補助標準為每畝每年70元)。
發布要求:
享受補貼的農民要確保耕地不撂荒,土壤肥力不降低。
對已用於畜牧水產養殖場的耕地、林地、糧田轉為保護性農用地的耕地、非農征(占)用耕地和其他改變用途的耕地,以及在占補平衡中已撂荒多年、面積和質量達不到種植條件的耕地,不再給予補助。
引導和加強農業生態資源保護,積極提高土壤肥力,鼓勵種植綠肥、施用有機肥、稭稈還田不露天焚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承包方享有以下權利:
(壹)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權、收益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